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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0-6-30 文号:财发[2000]2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湖北、云南、新疆维吾尔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银行分行: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点。对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抄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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