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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日期:2000-6-10 文号:财协字[2000]5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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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二○○○年六月十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二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9月受理申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根据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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