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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债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0-6-6 文号:财债字[2000]139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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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目前,正值各省级财政厅(局)机构改革,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也将于2001年底前全部结束,为保证财政部门国债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债兑付工作

  (一)以前年度到期应付未付特债的兑付。1989至1991年特种国债、1994年特种定向债,已于1999年底前陆续到期。据统计,目前这部分国债应付未付数额仍然较大,请各地对上述国债的发行及兑付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其中能够办理兑付的,要采取措施争取在短期内兑付完毕;确因企业关、停、并、转或债权涉案等原因无法办理兑付的,应分类汇总有关情况,于7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二)特种定向债券利息的支付。1996年以来,对“两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均采取按年付息方式。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在办理特种定向债付息手续时,应在规定付息日将应付利息一次划入购买单位指定账户,按此规定,特种定向债利息不存在应付未付问题。据各地兑付报表统计,目前仍有个别省(市)存在未付特债利息问题。请各地对本地区特种定向债利息的支付工作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应付未付或延迟支付等问题的发生。

  (三)继续做好国债防假工作。自5月1日1997年无记名(一期)到期兑付以来,我部和人民银行先后接到报告,反映各地在办理该期国债柜台兑付中陆续发现假券,累计金额35万多元。请各地提高警惕,继续加强对国债反假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关于在2000年国债兑付中加强国库券反假工作的通知》(财债字[1999]263号)精神做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关于已兑付实物国债的销毁工作根据《关于财政部门1999年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债字[1999]9号)规定,1998年12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财政部门已兑付券面,应于2000年1季度内报送销毁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实施销毁。请尚未办理有关销毁手续的地区,迅速组织力量做好已兑付券面的销毁工作,此项工作务必于7月底前完成。

  三、关于凭证式国债的帐务清理工作《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债字[2000]16号)中规定:“所有办理凭证式国债发行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不论是否撤并或进行凭证式国债的移交、均应对本机构1995年以来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的有关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基层网点凭证式国债的账务清理工作于2000年4月底前结束,省级财政账务清理表于2000年5月底前报至财政部。”按照上述规定,所有办理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省(市),不论是否进行凭证式国债的移交,均需组织所属国债中介机构进行账务清理、汇总报送账务清理报表。其中不办理凭证式国债移交的省份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国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地务必给予高度重视,确保国债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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