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0-5-8 文号: 财会字[2000]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铁道部: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我部根据《会计法》的法规,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是《会计法》法规的重要管理措施之一。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等,具有重要作用。《办法》 作为《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之一,在总结我国会计征管理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会计法》的法规和会计 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措施,对加强会计队伍管理和规范会计秩序,都将产生 积极影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办法》的贯彻工作,保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组织好会计证的清理换证工作
凡在2000年7月1日前已经按照法规取得有效会计证的人员,视同其已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其所持有的会计证 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可以直接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虑到清理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 大,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已在近期组织进行了会计证的清理换证工作,因此,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清理换证的工作进度,在200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换证工作。
(三)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法规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办法》中,应当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法规。《办法》授权各地区和有关 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应当及时制定并报我部审批;《办法》法规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标准,各地区 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不得在组织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的培训、考试、年检等工作过程中收取 额外费用。
(四)切实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法规,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年检和从业档案等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后续管理制度,并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和会计工作实际,逐步完善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后续管理措施。
(五)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现代化
为了有效利用会计人员信息资源,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逐步采用IC卡,并实行电子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同 时,我部将统一设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格式、证书样式、证书编号规则、证书印制组织方法等。具体事宜,我部 将另行布置。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办法》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附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 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农场、连 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 别负责。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www.zg1236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