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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教育储蓄存款会计核算规定
日期:2000-4-14 文号: 交银办[2000]10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交银办〔2000〕95号转发),制定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一)“教育储蓄存款”的存入与支取均通过“215定期储蓄存款”一级科目下增设的“2157教育储蓄存款 ”二级科目进行核算。按存期一年、三年和六年设分户核算。
(二)“教育储蓄”使用“人民币存折”,未签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存折系空白重要凭证,收入与付出均应通 过“901空白重要凭证”表外科目核算。
二、核算规定和手续
(一)开户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教育储蓄存款”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储户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开立存款账户,在凭条上摘录存款人 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如他人代理的,还应摘录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由储户自定每月固定存储金额, 最低起存金额为伍拾元,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贰万元,即一年期每月最高存储额为1666. 67元,三年 期每月最高存储额为555.56元,六年期每月最高存储额为277.78元。柜员收妥款项后,根据凭条输入计算机, 打印凭条和存折(存折上须注明“教育储蓄”字样),核对无误后,凭条作贷方传票,存折交储户。“教育储蓄 ”存款可按规定办理挂失。
会计分录为:
借:“101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2157教育储蓄存款”科目
付:“901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
(二)续存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储户每月根据固定存储金额一次存入,凡在当月内任何一天存储的都作为当月份存款。储户要求预存以后月 份的存款,可以受理,续存时,每次应填写存款凭条,经办员收妥款项后,根据凭条各要素输入计算机,打印凭 条和存折,核对无误后,存折交回储户。如中途漏存,按交银办〔1999〕182号文执行。
表内会计分录同开户。
(三)到期支取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存款到期支取,储户凭存折一次支取本息,办理销户手续。受理时应审核储户所持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 务教育的学生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1.若能提供“证明”的,受理时柜员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将 “证明”或“证明”复印件作存折附件留存。柜员根据存折账号等要素输入计算机,打印利息清单和存折,经复 核无误后,存折作借方传票,一联利息清单及款项交给储户。
一年期、三年期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 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会计分录为:
借:“2157教育储蓄存款”科目
借:“261应付利息”科目
贷:“101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2.若不能提供“证明”的,按个人零存整取储蓄存款业务办理,即:一年期、三年期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 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的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规 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柜员将存折账号等要素输入计算机,打印利息清单和存折,经复核无误后,存折作 借方传票,一联利息清单及款项交给储户。
会计分录为:
借:“2157教育储蓄存款”科目
借:“261应付利息”科目
贷:“101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2621代扣缴利息税”科目
(四)逾期支取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逾期支取的,不论是否有“证明”,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 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到期部分按到期支取的核算规定和手续办理。
(五)提前支取时的核算规定和手续
储户在存款到期前如需用款,可以提前支取,需凭存折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全额支取,代他人支取的,还 必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受理时,柜员要认真审核存折上摘录的身份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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