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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
日期:2000-3-6 文号:财会字[2000]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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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为贯彻实施推动《会计法》,切实加强会计监督,促进会计秩序的根本性好转,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我部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现予印发,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贯彻。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的修订和发布实施,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的重要措施。认真宣传贯彻《会计法》,是当前财政工作和会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制定、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
  (2)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以及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3)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4)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检举事宜;
  (5)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6)对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7)对会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为履行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做好《会计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对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会计监督

  加强会计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会计法》,促进会计工作秩序根本好转的重要措施。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承担监督各单位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责任制度,切实加强会计监督。

  (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承担下列会计监督职责: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客观、公正。

  财政部门履行上述会计监督职责,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包括:具体明确监督各单位会计工作的权限、范围、方法、程序、要求、监督检查人员的组成、检查证件的设计、检查结论的出具、处理意见的落实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应诉的程序等,予以制度化。
  2、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包括:每年对会计监督的范围、重点等作出规划,以指导本地区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检查了解各地区会计监督开展情况;对下一级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管辖权的争议作出裁定;组织会计监督中正反典型的宣传、报道以及会计法制教育等。
  3、直接组织会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工作情况、包括重大会计违法案件等进行监督检查。
  4、会计技术鉴定。为适应会计业务处理日趋复杂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门机构或者责成有关职能机构,负责对有争议的会计业务处理是否违法违规作出技术鉴定。
  5、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会计法》规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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