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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
日期:2000-3-5 文号:财政部办法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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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水利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水利事业费的支出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法规,我部修订了《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事业费是用于发展水利事业的经费,包括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三条 凡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水利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水利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
  第四条 水利事业费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从财政专户核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补助收入和单位的上缴收入。
  (四)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水利事业费不足部分。
  (五)水利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五条 水利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水利事业专项经费。
  第六条 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是指为维持水利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而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水利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组织收入,逐步增强经费自给能力。
  
   第三章 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 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二)业务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公用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公务费、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
  (四)社会保障费: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统一管理的水利事业单位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按国家法规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五)其他费用: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其他必要的人员机构开支。
  第十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一)防汛费:用于汛期防汛抢险后的堵口复堤补助费(特大防汛补助费按有关文件法规执行):
  1.防汛和抢险用工器具、专用设备、物料的采购、运输、管护以及防汛仓库维修的费用;
  2.防汛抢险期间发生的调用民工补助以及防汛专职人员劳保用品补助;
  3.防汛检查、宣传、演习、培训、防汛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4.防汛专用车、船及照明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租赁和水情报汛费用;
  5.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维修、租赁费用;
  6.防汛通讯、水文测报设施(含站房)、预警系统以及防洪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
  7.蓄、滞洪区防汛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8.水库、大坝及河道监测费用;
  9.防汛决策指挥系统及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持费用;
  10.防洪预案编制费用等。
  (二)岁修费: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泵站和水库、闸坝维修养护的费用。
  1.堤防工程的检查、维修、绿化养护以及隐患清除、险点(段)处理、路口硬化所发生的费用;
  2.险工、控导、护滩工程、水库大坝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赔偿费用;
  3.防洪用涵闸、泵站以及专用码头的检修、加固费用;
  4.防洪工程养护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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