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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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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用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住所、场所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卡的缴销手续。

 2. 用票单位和个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长的缴销手续。

 3. 外地进京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购领发票手续时,税务机关采取担保人和收取发票保证金的形式,领取发票的,发生需改变使用发票的种类,以及改变或终止发票使用等情形,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卡的变更、缴销手续。

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施行发票换版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照市局统一布署,对管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进行发票换版宣传工作和办理清理缴销手续。

 5.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的残页、次版、错号等原因不能使用时,经所在地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后,做收回换或剪角缴销处理。

 6.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保管发票存根联到期(五年)后,经所在地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到指定单位,办理销毁存根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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