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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第四期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00-2-15 文号:财际字[2000]1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世界银行已经于1999年7月27日与我国正式签署了实施“第四期技术合作项目”(下称“本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承诺向财政部提供2570万个特别提款权(相当于3500万美元)的信贷和1000万美元的贷款。
为了顺利有效地使用该项资金,加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项目信贷和贷款的使用范围
1.本项目信贷和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改革和机构建设,进行世界银行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2.本项目信贷和贷款所支持的事项,均应列入本项目下的独立分项目。各分项目使用本项目信贷和贷款资金,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 的规定完成立项程序。
3.使用本项目信贷和贷款进行项目前期准备的,应是国家计划内的世界银行贷款备选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使用本项目信贷和贷款进行机构发展和改革支持的,应是符合国家改革与发展重点,并且迫切需要加强机构能力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的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
4.本信贷和贷款用于支付分项目预算内的合格支出,主要是支付外汇部分,其人民币配套资金由分项目单位及分项目所在地方或部门负责提供。
5.为避免重复建设,已经得到国内外其它来源资金资助的活动,不应再申请使用本信贷和贷款。
第二条 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1.财政部是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分项目立项审批,接受和批复分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和指导各分项目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
2.向财政部申请使用本项目信贷和贷款的单位,经批准设立分项目后,即为本项目下有关分项目的执行单位(以下称“分项目单位”)。
3.分项目单位负责各分项目的业务和资金管理,按本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有关计划和报告,接受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审计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4.分项目单位申请立项,应指定分项目负责人和分项目财务会计人员,分工管理有关业务,保存业务档案,并与财政部保持日常联系。
第三条 分项目的立项程序
1.分项目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向财政部报送《项目建议书》,中英文各一式两份,由财政部审批。
2.项目建议书应说明项目背景、目标、内容,说明分项目单位的组织管理和人员能力以及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列明出国考察、培训、聘请咨询专家和采购设备等各项活动的内容及费用预算,编制费用预算表和支付计划,说明分项目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设施和便利,说明对拟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要求和选择方式。格式样本见附件一。
3.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且列入统借统还计划的,应与财政部国际司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未列入统借统还计划的,签订转贷协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除另有其它授权外,应通过其所在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与财政部国际司签订转贷协议。
4.分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已批准的项目内容,从严掌握各项开支。对项目内容的调整要经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转贷条件和偿还责任
1.财政部对分项目单位转贷本项目信贷和贷款资金,转贷金额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以特别提款权计算本金和利息;转贷金额以美元表示的,以美元计算本金和利息。分项目单位对财政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2.凡属用于支持改革和机构建设的分项目,本项目贷款的转贷期限为10年,其中包括5年宽限期,转贷年利率为1%,宽限期满后分5年,以美元或人民币偿还。
3.凡属用于支持世界银行贷款大项目前期准备的分项目,本项目信贷和贷款的转贷期限以有关的后续贷款项目转贷宽限期为准,转贷年利率为3%,后续贷款项目宽限期满的当天应以美元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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