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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0-1-28 文号:劳社部函[2000]1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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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做好你兵团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减轻兵团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兵团的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兵团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23%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5%)。降低缴费比例后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支付基本养老金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以适当补助。 
 二、兵团要结合实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确保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兵团要按国家规定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确保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兵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办法,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关系到兵团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使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改革做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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