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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十)
    日期:2000-1-1 文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度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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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 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二、公司的自营证券应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在分类的基础上计提跌价准备。

      期末,公司应将自营证券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自营证券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应以补足以前入账的减少数为限),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

      公司出售自营证券,一般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期末一并调整已提取的跌价准备。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1211 代发行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价值。

      二、公司应根据不同的代理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的证券,应按承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差价收入”科目。

    计算和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差价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余额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公司应按承购价,借记“自营证券”、“长期债券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自营证券”、“长期债券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三)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和代发行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的价值。

      1221 代兑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债券。

      二、公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实物券,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公司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实物券,借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并由公司垫付的,收到客户交来的实物券时,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债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债券实际已兑付的金额。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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