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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三)
日期:2000-1-1 文号: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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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以“-”号填列。

  23.“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现金流量表说明(会证03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流入与流出的信息。

  二、现金流量表所指的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现金流量是指公司现金的流入与流出。

  四、公司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公司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交易席位费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自营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自营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证券销售”、“自营证券”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本项目为负数,应在“自营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2.“代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客户保证金净增加额。本项目可以根据“代买卖证券款”、“银行存款”、“利息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本项目为负数,应在“代买卖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3.“代发行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委托单位发行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代发行证券”、“代发行证券款”、“证券发行”、“自营证券”、“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本项目为负数,应在“代发行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4.“代兑付债券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委托单位兑付到期债券而收到的代兑付债券款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代兑付债券”、“代兑付债券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本项目为负数,应在“代兑付债券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5.“手续费收入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代理证券业务收到的现金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可以根据“手续费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拆入资金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拆入资金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入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收回拆出资金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收回拆出资金本金而收到的现金。公司收到的拆出资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出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与银行及其他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清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买入返售证券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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