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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日期:1999-12-27 文号:财会字[1999]49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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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

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废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下发后,有的地方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有关具体会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对公司执行“补充规定”具体操作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问: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以下简称“填外上市公司”),因扩大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是否可以采用追溯调整法?

  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其计提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按照财会函字[1999]11号及补充规定的要求,除了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境外上市公司因坏账准备计提范围的变更,也应当按照补充规定的要求,采用追溯凋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以及其他相关项目。

  二、问:公司1998年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对因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的变更有的按会计政策变更处理,采取了追溯调整法,有的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采用了未来适用法。执行补充规定后,对原未按会计政策变理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公司,是否可以重新采用追溯调整法?

  答:公司1998年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对因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的变更无论是按会计政策变更采取了追溯调整法,还是按会计估计变更采用了未来适用法,执行补充规定后均不再作调整。

  三、问:公司的预付账款是否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答:预付账款是公司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是公司为购货而发生的债权,收回该债权是以收到所购货物为条件的,因此,预付账款不应提取坏账准备。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的预付账款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公司不得将不符合预付账款条件的付出款项计入预付账款,也不得将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变相转入预付账款。公司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注册会计师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当对预付账款的真实性预以充分的关注。

  四、问:按照补充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存款和投资应以哪一年的数据作为追溯调整的基础?

  答:因以前年度的存货和投资,有的已经消耗、出售或收回,有的仍然保留在相关的存货和投资账户内。为了便于计算和调整,在按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时,一律按1999年12月31日账面实存的存货和投资作为追溯调整的基础,已经消耗、出售或收回的存货和投资不再追溯调整。

  五、问:按照补充规定要求提取的损失准备,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指按照管理权限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所计提的损失准备在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如何反映?

  答:补充规定要求提取的损失准备,按照公司管理权限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如果股东大会在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前尚未召开,公司应按董事会批准的计提损失的金额在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反映。如果股东大会批准的计提损失准备的金额与董事会批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报告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

  六、问:如果公司的子公司按照其母公司的要求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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