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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1999年调整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船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9-10-27 文号:人事部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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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海洋事业单位船员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船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船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二)。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法规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海洋事业船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06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22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47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63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86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460元。  新参加工作的普通船员学徒期工资待遇调整为306元(含见习岗位津贴)。
  三、海洋事业单位的海洋监察飞行人员,执行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

  附表一:海洋事业单位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海洋事业单位普通船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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