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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9-10-26 文号:财会字[1999]3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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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2、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法举例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发布并实施1年多来,我们收到了各方面的来信、来函,就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实施范围等会计处理提出了意见,对此,经研究,现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适用范田

  公司(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还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规定的提取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地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除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等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政策外,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等。

  二、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环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司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4、其池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公司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不计投环账准备。

  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回,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做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其他应收款”项目移至“应收账款”项目下,“应收败款净额”改为“应收款项净额”。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于“坏账准备”项目内,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公司除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应披露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等外,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分项披露如下事项:

  1、本年度全额计提环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计提比例一般超过40%及以上的,下同),应说明计提的比例以及理由;
  2、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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