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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配合完成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1999-8-13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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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财政部印发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财监字[1999]23号)、《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通知》(财监字[1999]50号)、《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财监字[1999]107号)、《印发〈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9]131号)等文件。为了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工作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促进财经秩序的好转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圆满完成抽审工作。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关注有关情况,熟悉并掌握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其执业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三、根据财政部领导提出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的关于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措施和"联手制止行业作假"的精神,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在财政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抽审工作中,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主动与财政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对财政监督机构反馈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方面的信息及时认真分析,适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于财政监督机构移送的有违法违规嫌疑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情况,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核实。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

  四、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如发现应核查对象不属于本协会管辖范围,应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并告知相关的财政监督机构。

  五、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应对配合完成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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