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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日期:1999-8-4 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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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5    暂付款   4  106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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