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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 日期:1999-7-12 文号:国税发[1999]13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9)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 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保密局(中保办发(1998)6号)的通知要求,报经省局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章 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的保密委员全应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十条 凡税务系统省、地、市(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其计算机使用具有一定规模的,均应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小组;条件不够成熟的,可指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各级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计算机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建,并吸收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面向系统内用户和所属单位通报计算机病毒情况,提供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技术服务。 四、负责向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协助安全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和查处事故
第三章 机房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房是重要的经济信息处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制度和规定,防止重要经济信息的泄露
第十四条 各用机单位对可能接触到机要信息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 网络系统管理员等重要岗位,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机房内严禁未经许可的非有关人员进入。如需进入,必须由本单位有关人员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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