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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9-8-2 文号:财管[1999]219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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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做好中央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与所办、所营企业脱钩后的国有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号文件以及脱钩工作备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明确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应通知本部门脱钩企业于1999年8月31日前按照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的先后顺序分别到财政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根据中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企业1998年度决算审计中发现较大问题或者接收单位认为移交单位存在较为严重帐实不符问题,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到财政、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二、凡按中办发[1999]1号等有关文件移交中央管理、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组新建集团,以及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均需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产权登记手续,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通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三、脱钩后直接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由脱钩企业向财政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脱钩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书;

  2.资产划转批准文件;   3.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批准文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199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5.产权要记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子公司名单等有关文件(与财务关系单列文件一致的可不再提供);

  7.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8.企业脱钩前母、子公司情况表,其中移交企业出资者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还是同时填报出资者情况表(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9.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如有“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增国家资本的,应提交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下同)。

  四、脱钩后重新组建企业集团并交中央管理的,由新组建的集团母公司到财政部中办母公司新设产权登记和被并入企业的变动产权登记手续,除需提交本通知第三条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国家经贸委批准的企业集团组建方案;

  2.被并入企业加入集团的批准文件或协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脱钩后并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由并入企业向财政部中办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的变动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并入方案;

  2.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属于不同主管部门的,应提交由被并入企业的原主管部门与并入企业签订的移交协议;

  3.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199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4.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产权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被并入企业脱钩前母、子公司(或企业)情况表,其中被并入企业出资者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还要同时填写报出资者情况表(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6.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六、脱钩后移交地方管理的,应由原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办资产划转手续,并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

  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上级部门资产划转的通知后,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脱钩后部门划转在股份公司中持有的国有股权,由该部门向财政部中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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