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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期:1999-7-19 文号:财际字[1999]16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

  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债务管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会计核算工作,我们制订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

抄送:审计署。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会计核算工作,特制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作为本级政府债权、债务代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转贷部门),其他转贷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设在转贷部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专用账户的日常支付业务和转贷部门的经费不在本制度核算。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以人民币和国际金融组织贷出货币(如美元、特别提款权、日元、马克、瑞士法郎等)为记账货币。在会计报表上以实际发生的货币种类反映。

  六、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七、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账的依据,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账簿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一切账簿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账务核对应定期进行。应保证账账、账实、账表、账据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八、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情况说明和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资金流量表及所需附表。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

  九、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十、转贷部门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转贷部门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十一、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序号│编号│科目名称   │
  ├──┼──┼───────┤
  │  │  │一、资产类  │
  │1  │101 │应收统借自还款│
  │2  │102 │国家统借统还款│
  │3  │103 │应收本金   │
  │4  │104 │应收利息   │
  └──┴──┴───────┘
  ┌────┬───┬───────────────┐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
  ├────┼───┼───────────────┤
  │5    │105  │应收承诺费          │
  │6    │106  │应收汇兑风险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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