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日期:1996-5-11 文号:财税字[1996]6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海关总署:

  根据《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石油、石化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据此,划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油田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通知》的规定,经审核,认定1999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字)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附件)。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