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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日期:1999-7-1 文号: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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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准则的目的是对其它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本准则要求,当且仅当特定条件满足时,企业应确认无形资产。本准则亦对如何计量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作了规定,并就无形资产的特定放过提出了要求。

范围

  1.本准则应适用于所有企业除以下各项之外的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1)由其它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无形资产;
  (2)《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定义的金融资产;
  (3)矿产权,以及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支出或开发和采掘支出;
  (4)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无形资产。

  2.如果其它国际会计准则涉及了特定类型的无形资产,那幺企业应运用该项准则而不是本准则。例如,本准则不适用天以下各项无形资产:
  (1)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出售而持有的无形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2)递延所得税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所得税》);
  (3)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范围内的租赁;
  (4)雇员福利所形成的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6)《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定义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由以下准则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于公司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3.--些无形资产可能会以实物为载体,例如磁盘(对计算机软件而言)、法律文件(对许可证或专利权而言)或胶片式确定--项包含无形和有形要素的资产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历号--固定资产》核算,还是作为-项无形资产而按本准则核算,需要进行判断,以评价哪个要素更重要。例如,-台计算机控制的机械工具没有特定计算机软件就不能正常运行时,则说明该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而该软件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同样的原则适用于计算机控作系统。如计算机软件不是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则该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4.本准则还适用于广告、培训、开办活动、研究与开发活动支出等。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目标是开发知识。因此,虽然这些活动可能会产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例如,样品),但该资产的实物要素次于其无形要素(即含在实物要素中的知识)。

  5.初始确认后,承租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因融资租赁而持有的无形资产。电影、录相、戏剧、手稿、专利权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证协议中的权利不在《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租赁》范围之内,而在本准则范围之内。

  6.如果某些活动或交易特殊,可能需要用其它方式进行会计处理,那么该活动或交易可能会被排除出某项国际会计准则的范围。采掘业中因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的勘探或开发和采掘而发生的支出、保险公司与其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就属于上述情况。因此,本准则不适用于这类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但是,本准则适用于采掘业或保险公司使用的其它无形资产(例如计算机软件)和发生的其它支出(例如开办费用)。   

定义

  7.本准则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它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
  资产,指由于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控制的、预期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资源。
  货币资产,把持有的货币以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融的货币收到的资产。
  研究,指为获取积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具有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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