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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的通知(2)
日期:1999-6-30 文号:财统字[1999]2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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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企业(单位)类型: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指经各级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各类集体企业。

  (2)二轻集体企业:指经各级轻工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3)供销合作社:指经各级供销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4)民政福利企业:指经各级民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5)校办企业:指经各级教委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6)民营科技企业:指经各级科委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7)街道企业:指经街道办事处批准或由街道办事处出资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8)其他:指除上述7类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集体企业。

  7.组织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并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兼股份制与合作制为一体的企业组织形式,即通过把企业净资产售予本企业职工或实行全体职工出资入股,把原企业改造为企业内部职工全员持股或全员持股为主的集体企业。

  (4)合资或合营企业:指各投资方(含境内、境外)通过合资、合作及联营等方式设立的集体控股企业。

  (5)事业单位:指经各级政府编制机关或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出版社、报社、研究所等。

  (6)社会团体:指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在各级民政部门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各类社会团体。具体包括:各级工商联、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等。

  8.资本构成形式:

  (1)上市股份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非上市股份公司:指所发行股票不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全部集体资本:指企业资本的构成为单一集体性质,没有其他资本。

  (4)与集体合资合作:指集体企业与其他集体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5)与国有合资合作: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6)与外商合资合作:指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同集体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不含与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

  (7)与港澳台合资合作:指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同集体企业、单位共同出资举办的合资企业,以及依据一定合作条件设立的合作企业。

  (8)与私营(含个人)合资合作:指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9)其他:指除上述8种资本构成形式之外的其他集体企业。

  9.成立年份:指企业(单位)经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0.新报因素:由上年度未填报集体资产年度报表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因素之一填列。

  (1)新成立:指1999年当年新批准设立的企业或当年正式营业的企业。

  (2)竣工移交: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生产或经营后应填报本报表的单位。

  (3)分立:指经批准由原已存在企业分立出来形成的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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