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的通知(1)
日期:1999-6-30 文号:财统字[1999]22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全面掌握集体企业的资产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础信息,按照“统一设计、口径一致、一表多用、集中布置、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我们在1998年集体资产年度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设计制定了《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城镇集体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编报的组织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和有直属集体企业的有关中央部门(单位)负责。
二、本报表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编制完整资产负债表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填报。报表填报的时间点统一规定为1999年12月31日。报表金额单位统一以“千元”(人民币)为单位。
三、本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由一系列反映企业、单位各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本报表的具体要求进行填报。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集体企业(单位)根据本报表配套数据处理软件,进行报表数据计算机录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采用单户企业(单位)录入方式,以便进行全面、详细、具体的区域经济和部门行业情况分析。
五、中央直属集体企业报表编报由其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其他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区统一负责收集汇总。
各中央部门(单位)要积极与地方加强工作配合,将所属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有关情况与地方进行沟通联系。
六、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在报表汇总时,要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件要求,统一采取合并会计报表方式进行汇总。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集体金融企业报表单独汇总上报,不汇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体企业汇总报表中。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好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上报工作,在认真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将本地区、本部门1999年度集体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编报说明及数据软盘于2000年3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对口业务司各一份)。分报的内容包括:
(一)上报统计评价司的内容包括:全部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一份;
(二)上报经贸司的内容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一份,供销合作社企业汇总数据软盘和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一份。
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年报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0年4月30日前将分析报告一式一份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经贸司各一份)。
附件一: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报表适用于境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报(含集体控股)。
二、报表封面
本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它由一系列反映企业(单位)各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各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本报表的具体要求填列。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企业(单位)发生改制名称变更的应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的名称填报。要求与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定代表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凡企业(单位)正在更换法人代表,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实际负责人为准填报。
3.财务负责人:指企业(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有关领导。
4.填表人: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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