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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期:1999-6-21 文号:财会字[1999]2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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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全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分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包括: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2.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五)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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