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热点新闻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1999-6-18 文号: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试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1999年6月18日

附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和受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 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七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
  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贷款贴息
  (一)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