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热点新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日期:1999-6-16 文号:中国证监会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应当暂停上市。本所处理暂停上市有关事项的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已成事实,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本所自该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对该公司是否实行暂停上市做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有《公司法》有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四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有关操作事宜如下:

1.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2.投资者可在每周星期五开市时间内进行转让委托申报;

3.申报价格幅度在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以内的,为有效申报;

4.本所在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提取合成交;

5.成交当日向交易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6.转让信息由指定报刊设专门栏目在次日公告,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7.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事宜,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七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法定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