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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9-5-27 文号: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函》(环发[1998]25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9号)的法规,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在进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时,可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现将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对从事废物进口或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审查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年每类废物800元。
      二、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同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有效期暂定为2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你局应按法规程序重新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四、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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