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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1999-5-21 文号:财政部办法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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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为加强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并使该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行动计划”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实施“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第三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各项目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会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法规,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凡使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事项,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如用于提高人员待遇的支出中涉及工资制度的,需按法规报人事部审批,用于科研方面的资金必须与科技部的有关科技政策相一致等。
  
   第二章 资金管理权限和预算
  第六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审核“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分项目、分年度的分配方案;
  2.根据审定的年度预算和分季、分项目用款计划,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渠道办理拨款;
  3.负责审核批复年度汇总决算;
  4.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教育部
  1.负责编制“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分项目、分年度的分配使用方案,根据财政部审批的分项目和分年度分配方案制定分季度用款计划;
  2.负责确定教育部内有关单位管理“行动计划”各具体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
  3.负责审批各项目预算;
  4.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5.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1.负责编制有“行动计划”项目的有关单位的专项资金预、决算报财政部、教育部;
  2.在预算确定后,负责按现行财政渠道办理请拨款;
  3.负责项目预算支出的管理。
  (四)项目单位
  1.负责按有关法规向教育部申请项目预算;
  2.负责按批准的预算和现行财政渠道请领、使用资金;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负责按有关法规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资金预算
  (一)“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由各项目单位负责根据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中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资金、自筹资金等总投入额度提出分项目的资金预算;教育部负责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方案和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后下达。
  (二)“行动计划”各项目预算,按照项目内容和所需开支范围编列,其中中央财政本级使用资金、补助地方专项资金、部门配套资金,要分别列出。
  (三)“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是各项目单位资金总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单位总体预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四)“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但是,“行动计划”中关于“支持创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项目,作为特殊专项,有关学校在报请教育部批准后,可在不改变项目总预算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分内部调整,所做调整应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五)各单位上报项目预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使用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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