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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法规》的通知
日期:1999-4-27 文号:财政部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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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度的法规,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法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是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清产核资机构)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紧落实,在1999年7月底之前完成这项工作。
  
  附件:一、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法规
  
   二、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统计表填报要求及附表一至七(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整顿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度,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定并公布一批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境外知名的中介机构)名单,信托投资公司在指定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境内外机构的本外币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彻底清查,并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质量和资产实际损失报告。
  第三条 承担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取得相应资格的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 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由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二、清产核资
  第五条 承担清产核资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法规,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重点做好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
  第六条 对资产的清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货币奖金的清查
  1、对现金及贵金属的清查。要实地盘点检查日库存现金及贵金属,并倒推清产核资时间点库存现金是否与账面数相符。现金明细账按查实数确认。
  2、对存放人民银行及存放同业款项的清查。按人民银行对账单、同业对账单及银行存款询证函确认人民银行及存放同业款项余额。
  (二)信贷资产的清查
  1、就贷款情况严格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贷款,应查清未回函的原因,并督促回函。
  2、按贷款合同清查贷款的真实性。如果借款人是虚假的,应查清性质及资金去向。
  3、按《贷款通则》等要求,对逾期贷款、呆滞和呆账贷款予以核实,分类披露。
  4、对信用放款及抵押(质押)贷款予以核实分类。对属于无效担保、抵押的贷款,应补办保证或抵押手续,否则视为信用贷款。
  对认定为呆账贷款的,应逐笔登记呆账贷款确认表,对贷款基本要素、呆账认定依据等予以说明。
  5、对贷款资产进行评定。在逐笔调查取证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程度、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
  (三)拆借资金的清查
  按拆借合同要素,逐笔核实拆借资金,并分类披露。
  (四)应收账款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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