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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9-4-26 文号: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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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的函》([98]国管财字第2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4号)的有关法规,现就你局对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组织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统一考试和颁发会计证时,收取的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和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证培训费为每人每课时2元(自习不计课时);考试费为每科20元(共4科);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二、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应按法规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请你局严格执行法规的收费标准,不得在会计证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请你局按法规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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