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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日期:1999-4-8 文号:农发行字[1999]8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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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内部监督,保证国家财政金融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防范风险,保障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辖的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实施的处罚。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在同级行长领导下,独立行使稽核处罚权;稽核人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的单位,依据事实情节,给予下列稽核处理和处罚:
  (一)责令纠正违规事项;
  (二)没收违规所得;
  (三)通报批评;
  (四)罚款或扣减费用计划指标。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依据事实情节,给予下列稽核处理和处罚
  (一)没收违规所得;
  (二)赔偿损失;
  (三)罚款;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六条 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应移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 稽核处罚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规事项外,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有违规行为,但经检查纠正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没收违规所得,进行通报批评;
  有违规行为,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性质严重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4%扣减年度费用计划指标,对责任人处以600~3000元罚款;
  有违规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进行上述经济处罚外,可建议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截留、转移利息收入和从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中直接开支费用的;
  (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的;
  (三)虚列各项支出,设立账外小钱柜的;
  (四)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未按规定入账,挪作他用的;
  (五)公款私存,私分或变相私分公共财物的;
  (六)搞账外经营的;
  (七)挪用客户资金或将收购资金转存他行为他行拉存款的;
  (八)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担保的;
  (九)截留利润,虚报或瞒报经营业绩的;
  (十)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以及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规事项外,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有违规行为,但经检查纠正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没收违规所得;
  有违规行为,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性质严重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3%扣减年度费用计划指标,对责任人处以400~2000元罚款;
  有违规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进行上述经济处罚外,可建议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处理公共财产的;
  (二)挪用资金进行其他项目投资的;
  (三)挤占费用,进行账外固定资产购置的;
  (四)未经批准购建、租赁办公楼、宿舍楼、招待所、培训中心的;
  (五)基建项目未经批准超标准、超面积、超投资计划的;
  (六)超标准计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分摊库存现金利息的;
  (七)授意或指使农发行开户企业将存款转存他行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责令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责令纠正违规事项外,没收违规所得,对单位按照违规金额的1%~2%扣减年度费用计划指标,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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