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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9-4-2 文号:财经字[1999]10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决定对1997年制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在息金的使用范围中,要侧重于重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扩大预贴息目录范围。凡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可以申请列入预贴息计划。
      三、贴息时间由原来项目竣工后贴息扩大到项目竣工前和项目竣工后,增强贴息资金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现将修订后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中央财政补贴给国家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第二章 息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围绕科技进步工作的重点任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
      (四)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五)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根据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和科技发展任务,息金专项补贴国家安排的以下项目:
      (一)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点示范项目。
      (二)对国民经济结构调整起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
      1.农用工业、特殊行业结构调整中的重点项目;
      2.关键短缺产品、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3.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点项目;
      4.实施“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资产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重点,定期在以上范围内确定重点使用方向,并原则上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息金规模编制“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纳入“计划”的项目,具备申请贴息的资格。第四章 息金的申请条件和贴息标准
      第六条 列入“计划”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
      (三)合理工期内竣工。
      对国家重点支持的改造专题,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贷款到位进度贴息。
      第七条 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金额予以全额贴息,期限1年。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第五章 息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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