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经费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热点新闻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经费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1999-3-15 文号:人办发[1999]2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7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人发[1998]67号)精神,从1999年第一季度起,政府特殊津贴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费发放的报表统计工作事务转由人事部专家服务中心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收到今年第一季度拨款后,请将《专家津贴收发季报表》按要求填好,反馈给人事部专家服务中心。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统计1999年第一季度以前调入、调出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专家情况,要了解和掌握调入和调出专家的津贴是否已经划拨到位。对已故拟停发津贴和因工作调动需转拨津贴的专家,要按有关规定填写《享受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变化报告表》及时报专家服务中心。对工作调动的专家要准确填写调入地区(部门)和单位,并注明原工作部门津贴停发的具体时间。
  三、为了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对取消、停发津贴的人员,应严格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第五条规定办理,由各地区和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人事部核批。
  四、各地区、各部门负责专家工作的单位要与主管财务的单位主动联系,搞好衔接。拨款帐户、帐号如有变动,应及时与专家服务中心联系。  人事部专家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  邮编:100083  联系电话:010-62330841  联系人:任静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