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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1999-2-23 文号:财外字[1999]3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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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旅游资金(以下简称旅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资金包括:旅游事业费、旅游发展基金(含利息收入)、预算安排的其他旅游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事业费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二)以前年度旅游资金结余。
  第四条 旅游事业费的使用原则:
  (一)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二)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使用。
  第五条 旅游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旅游事业费的使用对象为中央有关部门。
  (一)旅游产品开发经费:包括开发旅游商品、旅游线路、旅游资源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主题促销活动经费:包括在国内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驻外办事处宣传经费:包括在境外中介媒体的广告宣传、旅游产品说明会、业务活动等费用;
  (四)宣传品制作费:包括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等;
  (五)宣传设施购置费:包括购买录音、录像及投放影设备等;
  (六)出国参展费:包括参加国际博览会、展销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
  (七)海外促销费:包括赴境外与境外旅行商或当地政府举行小型座谈会、产品说明会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八)外国记者接待费:包括为宣传我国整体旅游形象或介绍新的旅游产品(线路),邀请外国记者到中国采访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九)教育培训费:包括举办国内外旅游管理干部培训班或邀请国外专家到中国讲座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行业标准化管理费:包括业务调研、组织专业教材编写及资格考试、饭店及游船星级评定、旅行社年审、旅游整体规划设计、旅游安全协调、精神文明建设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十一)统计调查费:包括开展旅游行业统计调查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十二)事业单位经费补贴:包括补助旅游事业单位业务经费;
  (十三)其他费用。
  第六条 旅游事业费的管理:
  (一)财政部通过对旅游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经常检查和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加强对旅游事业费的监督和管理,各用款单位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将预算报财政部,财政部进行审核批复。预算一经下达,各单位不得突破,如遇重大活动需追加经费,用款单位须有专门申请预算追加报告,经批准后,用款单位方能使用。
  (二)各用款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旅游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向财政部编报决算。
  (三)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决算审批工作,每年对旅游事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政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
  第七条 旅游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
  (二)旅游发展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第八条 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旅游事业费不足、旅游项目资金补贴和旅游财务管理人员培训。
  第九条 弥补旅游事业费不足:
  (一)旅游发展基金弥补旅游事业费不足主要指弥补旅游事业费经常性支出不足及旅游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包括主题促销活动经费、旅游产品开发经费、宣传品制作费、出国参展及海外促销经费、旅游驻外办事处经费等;专项支出指为完成专项或特定项目,发生数额大而又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项目。
  (二)各用款单位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弥补旅游事业费经常性支出的旅游发展基金一并编入上报财政部的旅游事业费预算中。经常性支出,财政部根据年初下达的旅游事业费预算按季度进行拨款。专项性支出,由用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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