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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
日期:1999-2-5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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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协助组织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明确相关责任,降低组织风险,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块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种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组织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是组织管理层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关注组织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组织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发现、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七条 内部审计并非专为检查舞弊而进行。即使审计人员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用组织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贪污、挪用、盗窃组织资财;

    (四)使组织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组织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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