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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日期:1999-2-4 文号:财协字[1999]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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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与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以下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的事项,以合理制定审计计划: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
   (二)集团内公司间的股权关系;
   (三)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会计核算组织形式和会计政策;
   (五)母公司和子公司通用的相关财务会计法规,子公司的行业性质及特殊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范围;
   (二)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三)审计风险及重要性水平的评估;
   (四)对不同子公司的审计策略;
   (五)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分工及其组织协调。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范围时,应当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着重考虑子公司在企业集团中的重要程度、子公司所处的环境以及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时,应当考虑以下事项: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政策;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三)合并范围的变动情况;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估合并会计报、审计风险及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账户余额或各类交易的性质及错报、漏报的可能性;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占企业集团的比重。   


                          第三章 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审计合并范围内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基他合并资料进行测试和分析,并对合并会计报表的整体合理性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合并范围的披露情况进行审计,以确定:

   (一)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全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母公司所持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是否适当披露:
   (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全称、母公司所持股权比例、注册资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合并的原因是否适当披露;
   (三)合并范围的变动及其影响是否适当披露。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的一致性进行审计。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披审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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