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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
    日期:1999-2-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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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三)审计时间;(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五)审计小组名单;(六)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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