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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
日期:1999-2-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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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合理地保护组织实现以下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二)信息的真实、可靠;(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五)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要素。
第六条 控制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二)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三)管理层倡导的组织文化;(四)法人治理结构;(五)各项职责的分工及相应人员的胜任能力;(六)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
第七条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识别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类风险;(二)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第八条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经营活动应有适当的授权;(二)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三)有效控制凭证和记录的真实性;(四)资产和记录的接近限制;(五)独立的业务审核。
第九条 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所有信息;(二)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序运行;(三)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 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独立监督;(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组织所有人员的参与。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是对组织目标实现的相对保证。由于人为错误、串通舞弊、超载制度、环境变化及成本效益原则等因素的影响,内部控制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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