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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
日期:1999-2-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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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审计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审计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与以下基本因素相关:

  (一)审计约定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审计约定事项的复杂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五)是否有必要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特别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审计意见类型。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

  (四)审计过程记录;

  (五)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六)审计结论;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九)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十)其他应说明事项。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注册会计师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第三章 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一)与被审计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二)与被审计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三)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计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四)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五)审计业务约定书;

  (六)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七)审计计划;

  (八)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九)与被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十)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十一)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底稿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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