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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日期:1999-2-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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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第六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当审计证据的相关与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多。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审计风险;

  (二)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

  (四)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五)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一般应采用抽样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无论是进行符合性测试还是进行实质性测试,都应考虑样本的代表性。  

  第九条  通过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

  (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一贯得到遵循。   

  第十条  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

  (二)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

  (三)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四)是否有未入帐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

  (五)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

  (六)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

  (七)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八)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三)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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