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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日期:1999-2-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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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目的;

  (三)审计范围;

  (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签约双方的义务;

  (六)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审计收费;

  (九)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时间;

  (十二)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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