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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日期:1999-2-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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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专家的工作,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专家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或内部指派。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在决定是否需要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

      (二)相关事项的性质、复要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

      (三)可以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能够实现特定审计目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特定资产的估价;

      (二)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

      (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五)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的法律意见;

      (六)其他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方面。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或会同被审计单位获取专家工作的结果,据以形成审计证据。  

      第三章 专家的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第九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时,应当考虑:

      (一)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

      (二)专家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部门是否担任重要职务;

      (三)可能影响专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

      上述因素可能影响专家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  

      第十二条  如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必要时,应当考虑追加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专家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专家商定以下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

      (一)专家工作的目的与范围;

      (二)专家报告的形式与内容;

      (三)专家工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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