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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
日期:1999-2-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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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函证程序,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二章  函证决策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函证,以获取支持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重要性;

  (二)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水平;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将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账户或交易的性质、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函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会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八条  函证的内容通常还涉及以下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

   (一)短期投资;

   (二)应收票据;

  (三)其他应收款;

   (四)预付账款;

   (五)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六)长期投资;

   (七)委托贷款;

   (八)应付账款;

   (九)预收账款;

   (十)保证、抵押或质押;

  (十一)或有事项;

   (十二)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采用抽样方式选择函证样本时,样本应当足以代表总体,并包括:

  (一)金额较大的项目;

   (二)账龄较长的项目;

   (三)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四)重大关联方交易;

   (五)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六)可能存在争议以及产生重大错误或舞弊的交易。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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