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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日期:1999-1-29 文号:财基字[1999]2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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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


  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我们制定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1998年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请于1999年4月1日前报送我部。
  附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五)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凡使用和管理本制度第二条所列范围资金的部门、地方和单位,都要履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报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中央各部门要在汇总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在汇总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报送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
  第四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报送的分析报告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送。
  第五条 编报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是:
  (一)报送要及时;
  (二)数据和内容要完整、真实、准确;
  (三)分析要深入、透彻。第二章 分析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所报告的部门或地区在报告期内的: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及投向分析;
  (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领域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分析;
  (三)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与宏观经济效益关系分析;
  (四)典型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及宏观经济效益分析;
  (五)财政投资政策及投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改进的建议等。
  第七条 对本部门或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投向的分析和报告,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及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中央部门要着重对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安排的资金、中央财政其它各项支出中实际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本部门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情况、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各地区要重点对本地区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安排的资金、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地方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的安排情况、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中央部门和地方都要认真填列附表一。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在建大中型项目及其资金来源的分析和报告。各部门、各地区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所有在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概算总投资、各项财政性资金和配套资金来源情况、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报告。在逐个项目分析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行业结构、地区分布作汇总分析。报送分析报告要认真填列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八条 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领域的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的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本部门、本地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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