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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当前粮食购销企业发票管理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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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现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提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认定标准、级次,审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对确实符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标准的,只准经营核准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不得雷池一步,否则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手段课以重罚,严惩不贷。为了不影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刚性,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备粮食周转出库给生产经营企业的粮食,采取一种特殊的抵扣凭证,由生产经营企业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对现行由个人承包等形式的不符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标准的,一律实行征税,按现行税收管理制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发票方面的管理规定,对粮食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与其他自产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相一致。粮食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和对象,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仅限于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粮食时使用;

    2)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开具;

    3)按出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

    4)按顺号且各联次一次性开具,并保证各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5)不得非法代开、买卖、转让粮食收购发票;不得虚拟出售单位(人)、开具粮食收购发票;不得将粮食收购发票用于非粮食的收购。粮食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与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得使用粮食收购发票。

    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进项税额计算涉及粮食收购发票纳税人的管理,督促其加强对购进粮食的核算,建立台账,记录每笔购进粮食的入库、使用、结存以及付款情况和财务处理。对该类纳税人申报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超过当月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50%以上或在同类企业中税负明显偏低的,应作为每期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必评对象。有粮食收购业务的纳税人,每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粮食收购统计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此表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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