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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财务管理的若干法规》的通知
日期:1999-1-19 文号:财政部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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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财务管理的若干法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财务管理的若干法规
  为了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财务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财务管理问题法规如下: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须按照“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
  (一)各行政编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从事纯技术性、辅助性和中介服务性业务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并依法纳税。
  (二)依法独立开展委托检验检疫业务和中介服务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司,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依法纳税。
  二、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运行体制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中央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实际上交中央财政专户情况,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应按财政部的有关法规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上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包括上缴财政专户款和经批准预留部分。
  为了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业务的正常进行,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暂采取按一定比例预留收入的办法,其余部分一律缴入中央财政专户。预留比例,由财政部核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收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时,除经财政部批准预留的收入外,都应作“应缴财政专户款”入账,不得直接作为单位收入处理。只有财政专户拨回和按法规比例预留的部分,才能作为单位收入。
  三、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单位预算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单位预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行政事业收支均应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一)国家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上缴、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从事纯技术性、辅助性和中介服务性业务且照章缴纳所得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单位,其收支结余单独反映,不再实行定额上缴办法。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应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财力所能,本着勤俭节约、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核定各项支出,逐步推行“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单位年度预算由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的要求编制,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单位年度预算指标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以下原因造成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收入和支出影响较大时,经财政部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1.因国家调整收费标准,影响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收费收入的增加或减少;
  2.因国家调整法定检验商品的种类,影响出入境检验检疫收入的增加或减少;
  3.因国家政策调整和进出口贸易发展要求影响出入境检验检疫支出的增加或减少;
  4.其他经财政部审核认可的政策性因素。
  四、进一步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入、支出和结余分配的管理与核算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均应及时足额入账,不得隐匿、截留或挪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法规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专项支出应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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