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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
    日期:1999-1-16 文号:计价格[1999]4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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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行业出现了产品供过于求、企业间降价竞争的现象。企业间的价格竞争有利于促进产品销售和市场供求总量的平衡,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有些企业以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销售,有的企业采取使用走私原材料、降低产品质量等非法手段降低成本降价倾销,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低价倾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一系列制止低价倾销的法规性文件,在保护竞争、促进竞争的同时,坚决依法制止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为了切实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各地要对低于行业平均成本销售产品的企业进行调查,把平板玻璃、钢材、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食糖等产品价格作为1999年上半年检查工作的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及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钢材等法规中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
      (二)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有采取使用走私原材料和零配件、以次充好、减少功能、降低质量和虚报少列成本等非法手段降低成本,进行低价倾销的行为;
      (三)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政府指导价格的下浮界限。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制止低价倾销的重点产品进行检查。
      三、各地在开展检查前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确定检查的单位和产品品种。并要认真抓好检查的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好集中性的检查。
      四、对列入制止低价倾销的产品,可要求企业首先进行自查,并组织力量选择一些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出使用走私原材料和零配件的企业,以及采取减少功能、以次充好、虚报成本的企业,要勒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惩处,直至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地要认真受理对低价倾销行为的举报,对被举报有低价倾销问题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查处。国家计委将组成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指导,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
      五、各地在制止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不能限制竞争,保护落后。认定和查处低价倾销行为必须以企业先进、合理的个别成本为主要判定依据,以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行业平均成本作为参照依据。企业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自身成本销售其产品,不应作为低价倾销行为处罚。对企业间相互串同,进行价格垄断,压迫其他竞争对手,或人为抬高价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止。
      六、鉴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作的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低价倾销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促使企业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制止企业间盲目降价、恶性竞争。
      七、各地在制止低价倾销工作中的经验、存在问题和重大典型案件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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