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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日期:1999-1-12 文号:财会字[1998]6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的规定,医院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1988年2月2日由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88]卫计字第9号)同时废止。现将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

      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原《医院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

      1.“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调账时,应将“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在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在加工材料”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新制度将原制度“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合并为“库存物资”科目。调账时,应将“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物资”科目。

      4.“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合并为“药品”科目。调账时,应将“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余额合并转入“药品”科目。

      5.“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合并为“银行存款”科目。调账时,应将“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6.“现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现金”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现金”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7.“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制剂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新制度没有设置“制剂支出”科目,而是将“制剂支出”并入“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由于“制剂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8.“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待摊费用”科目年末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9.“医疗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医疗应收款”科目分解为“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两个科目。调账时,应将“医疗应收款”中“出院病人欠费”和“门诊病人欠费”两个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应收医疗款”科目,将“在院病人医药费”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

      10.“其他应收款”和“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其他应收款”和“专项应收款”科目合并为“其他应收款”科目。调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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