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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日期:1998-12-28 文号:财会字[1998]6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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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8个具体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继发布后,我们收到了不少来电、来函,就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的疑问提出了问题。现就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一)问:现金流量表有关增值税项目是否可以合并反映?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现金流量表》的规定,企业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支付或收到的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单独反映;增值税增加净额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单独反映。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增值税等分别在有关科目中核算,收到的增值税和支付的增值税又分别包括在有关的货款中,因此,在填报现金流量表时需要分析填列。为了简化现金流量表编制程序,也可对现金流量表项目作如下调整:

  1、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增值税销项
税额,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

  2、将“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改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返还。

  3、将“支付的增值税“项目,改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上交税各部门的增值税款。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分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4、取消补充资料中的“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项目。增值税有关内容分别在“经营住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和“经营性
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广项目反映。

  (二)问: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在现金流量表中未规定归于哪一类、哪个项目的现金流,应当如何归类和反映?

  答: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对于现金流量表中未特别指明的现金流量的归类和反映,按照现金流量表的分类方法及重要性原则,判断某项经济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归属的类别和项目,并进行反映。下列各项现金流量,可按以下方法分类和反映:
  1、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2、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经营活动中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支付的统筹退休金,以及支付的未参加统筹的退休人员的费用,应在经营活动中的“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3、企业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应在投资活动中的“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收回购买股票和债券时支付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胜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质券的利息,在投资活动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4、应付福利费的现金流出中,属于经营活动的部分,在经营活动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口于投资活动的部分,如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福利费,应在投资活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等等。

  5、有关住房周转金的现金流量,按以下方法归类和反映:

  (1)除处置职工住房收到的现金外,所有增加住房周转金的现金流入,均在筹资活动中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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